编者按
2021年4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了相关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编号为GB55002-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为配合《抗震通用规范》的发布与实施工作,本公号将陆续推送《抗震通用规范》的相关资讯,敬请关注。
本期推送:《规范》第2.4.5条解读:材料与施工的专门要求
本期看点:抗震结构材料强条的新变化与注意事项
01 条文(2.4.5)
2.4.5 抗震结构体系对结构材料(包含专用的结构设备)、施工工艺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02 编制说明
本条明确设计文件中需要注明的抗震相关材料、施工以及附属设施的特别要求。
结构材料、施工质量以及附属机电设备的抗震措施等均会对工程抗震防灾能力构成重要影响,为保证工程实现预期设防目标,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上述特别要求。
抗震结构对材料选用的质量控制要求, 主要是高强轻质并减少材料的脆性。本条规定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 设计人员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关于抗震结构所需的更低结构材料性能要求,如更低强度指标、屈强比、延伸率、可焊性和冲击韧性等,根据此次工程规范编制的分工与协调,由相关专业的通用规范加以规定。
03 实施与检查控制
(1) 实施
本条规定是针对设计人员的,要求在结构设计总说明中特别注明的,主要是材料的更低强度等级、某些特别的施工顺序和纵向受力钢筋等强替换规定,对于材料自身应具有的性能,只要明确要求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即可。
(2)检查
检查材料和施工要求,查看设计总说明中的特别内容。
04 延伸阅读:抗震结构材料强条的新变化与注意事项
1 关于砌体和混凝土强度等级要求
关于砌体和混凝土强度等级的强制性要求,现行标准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在第3.9.2条进行了详细规定,此次工程规范制订时,分别由《砌体结构通用规范》和《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进行规定。
(1)砌体强度等级
GB55007-2021《砌体结构通用规范》
3.2.4 对处于环境类别1类和2类的承重砌体,所用块体材料的更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3.2.4的规定;对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表3.2.4中1类和2类环境的普通、轻骨料混凝土砌块强度等级为MU10;安全等级为一等或设计工作年限大于50年的结构,表3.2.4中材料强度等级应至少提高一个等级。
表3.2.4 1类、2类环境下块体材料更低强度等级
3.2.5 对处于环境类别3类的承重砌体,所用块体材料的抗冻性能和更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3.2.5的规定。设计工作年限大于50年时,表3.2.5的抗冻指标应提高一个等级,对严寒地区抗冻指标提高为F75。
表3.2.5 3类环境下块体材料抗冻性能与更低强度等级
3.2.6 处于环境类别4类、5类的承重砌体,应根据环境条件选择块体材料的强度等级、抗渗、耐酸、耐碱性能指标。
3.2.7 夹心墙的外叶墙的砖及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
3.3.1 砌筑砂浆的更低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工作年限大于和等于25年的烧结普通砖和烧结多孔砖砌体应为M5,设计工作年限小于25年的烧结普通砖和烧结多孔砖砌体应为M2.5;
2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应为Ma5,蒸压灰砂普通砖和蒸压粉煤灰普通砖砌体应为Ms5;
3 混凝土普通砖、混凝土多孔砖砌体应为M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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