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资讯|《抗震通用规范》速递(2):背景、依据和目的
产品标签:浏览次数:已有1366位客户关注
 编者荐语:
抗震通用规范文章分享(2)

以下文章来源于工程抗震与防灾减灾技术研究中心 ,作者尼罗渔夫

      2021年4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了******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编号为GB55002-2021,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为配合《抗震通用规范》的发布与实施工作,本公号将陆续推送《抗震通用规范》的相关资讯,敬请关注。

       本期推送:《规范》第1.0.1条解读的文章——《规范》编制的背景、依据和目的。

       本期看点:“预防为主”的方针,到底是什么?

 
01


条文(1.0.1)


1.0.1  为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和市政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与市政工程经抗震设防后达到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的目的,制定本规范。


02


编制说明


      本条明确本规范的编制目的和编制依据。


       我国地处环太平洋地震带和喜马拉雅-地中海地震带上,地震频发,且多属于典型的内陆地震,强度大、灾害重,是世界上地震导致人员伤亡为严重的******之一。在当前的科学技术条件下,地震本身是无法控制和避免的,临震地震预报尚缺乏足够的准确性,因此,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增强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抗震能力,减轻其地震损伤程度,是避免地震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的根本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本规范的宗旨是加强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抗震设防对策,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本规范作为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强制性标准,是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要求的具体体现。

03
注释与解析

  《规范》第1.0.1条明确了编制的依据和目的,同时,也给出了各类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基本方针——“预防为主”,以及抗震设防的目的,即“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在对《规范》进行总体理解和把握时,应着重对“预防为主、减轻破坏、避免伤亡、减少损失”等几个关键词的把握。

3.1、“预防为主”的法规背景
  《规范》提出的“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有其明确的法律法规来源的,在《防震减灾法》(1997版和2009版)以及住建部(包括原建设部)颁发的一系列抗震与防灾的部门规章中均明确规定,地震工作或抗震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

以下为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1994年,《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8号,1994年11月1日经第1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抗震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

2)1997年,《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3)2003年,《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7号,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城市抗震规划的编制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4)2005年,《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5)2008年,《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2008年9月18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实行预防为主、平灾结合的方针。

6)2009年,《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7)2021年,《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

3.2、“预防为主”的客观背景

  面对地震灾害,为什么要实行“预防为主”的防御性对策?这主要是由于地震的复杂性、偶然性、随机性、突然性等以及地震灾害的巨大性等特点决定的。

  首先,我国地处环太平洋地震带和喜马拉雅-地中海地震带上,地震频发,属于典型的内陆地震,强度大、灾害重,是世界上地震导致人员伤亡朂为严重的******之一(图1)。总体上,我国的地震有以下几个特点(陈寿梁,魏琏,1986,抗震防灾对策.郑州: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8.4):

内陆型地震为主。根据4000多年的地震历史记录(图2),我国地震频发,且2/3左右发生在大陆内部,属于典型的内陆型地震。发生在我国的大陆地震约占全球大陆地震发生次数的1/3左右,地震死亡人数约占全球的1/2。

地震分布面积广。根据历史记载,全国除个别省外,都发生过M6以上的强震。由于地震活动范围广,震中分散,难以集中防御目标。

震源浅、强度大。我国地震,特别是发生在大陆内部的地震,绝大多数是30公里以内的浅源地震,释放的能量大,地震地面运动强度大,对地面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破坏较重。在我国,只有西藏、新疆、吉林的个别地区发生过震源深度超过30公里的深源地震。

强震的重演周期长。我国强震的重演周期大多在百年乃至数百年,因此,抗震防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易被忽视。特别是在我国人口稠密、城市密集、工业集中的东部地区,自1604年福建泉州M8.0地震,1668年山东郯城M8.5地震,1679年河北三河、平谷M8地震和1695年山西临汾M8.0地震之后,在280多年时间内没有发生M8.0左右的大震。河北省历史上发生过3次M7.5以上的强震(1679年三河、平谷M8.0地震,1830年磁县M7.5地震,1976年唐山M7.8地震),发震时间分别相隔151年和146年;山西省历史上发生过3次M7.5以上的强震(512年代县M7.5地震,1303年洪洞M8.0地震,1695年临汾M8.0地震),发震时间分别相隔791年和392年;山东省郯城地震(1668年M8.5地震)和菏泽地震(1937年M7.0地震)相隔269年。由于强震的重演周期长,就容易使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忽视地震灾害的威胁,也容易忘记地震灾害的惨痛教训,因而对抗震防灾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于地震灾害的突发性准备不够,思想麻痹,放松警惕,从而给地震的突然袭击以可乘之机。

       ——客观上,震源浅、强度大的内陆型地震,其破坏后果要远大于深源地震和海洋地震。

       ——主观上,强震重演周期长,往往会造成思想麻痹,放松警惕,对抗震防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抗震防灾工作易于忽视,这就是中国抗震防灾工作必须考虑的地震环境影响和特点。

      这是我国抗震防灾工作的国情,也是我国研究抗震防灾科学决策,制定各项具体对策的基本出发点。


 【点评】
  抗震防灾的意识,在某种程度上比抗震防灾技术本身更为重要。日本抗震防灾做的好,其根本原因不在于日本的抗震技术有多么先进,而是日本举国上下的抗震防灾意识非常强烈,这不是其他任何******和地区可比拟的。我国1975年的海城地震之所以可以准确预报,根本上讲,也与邢台地震、通海地震后举国上下非常重视地震工作有关。



 其次,只有抗震防灾才是减轻地震灾害的根本措施。目前,世界各国关于减轻地震灾害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是控制地震对策。上世纪60年代,美国的地质工作者在科罗拉多州的丹佛市和落基山西侧的油田区内,发现深井注水能引起地震。有关科研单位提出沿震源断裂一定距离布设深井,通过深井注水来引发强度不大的地震,以削弱未来主震的强度。这个方法,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但从我国地震活动分布范围广,发震断裂遍及全国各省,地震区人口稠密、城市密集等具体情况出发,有无实用价值,尚值得研究。例如,一个M7.0强震,需要360多个不致造成破坏的M4.0地震,才能释放其能量。


其二,是地震预报对策。主要根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性、地震前兆异常和环境因素等多方面的研究,做出可能发生地震的预报。我国自上世纪60年代开始,开展了大规模地震预报的研究,虽取得了不少可喜的成绩,但从整个科学技术上看,也仍然处于研究阶段。从减轻地震灾害的全局分析,如果震前能够准确地做出预报,可以大大减少人员伤亡,但房屋建筑、工程设施和各种仪器设备仍然要遭到破坏,还要进行抗震救灾。例如:海城地震,尽管震前成功地做出了预报,虽然减少了伤亡,死亡1328人,重伤4292人,但仍然倒塌房屋1113520间,经济损失12.5亿元,至于震后工厂停产、城市瘫痪所造成的损失则更大。另外,抗震防灾对地震预报准确度的要求,与地震预报的“三要素”要求也不同。对地震预报来讲,发震地点有一个区域范围,时间也可以有一个幅度,例如几个月或一年,然而,抗震防灾对此要求更严,因为不可能在大范围、长时间内采取临震应急措施。例如,1976年的松潘地震,发震地点与估计地点相隔200多公里,从预报角度讲,可以称有预报,但这解决不了抗震防灾的要求。所以,地震预报还不能从根本上减轻地震灾害。


其三,是抗震防灾对策。即通过工程和技术措施,保证地震时建筑物和工程设施不遭破坏,以达到从根本上减轻和避免地震灾害的目的。我国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并取得了很大成绩。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是房屋建筑的倒塌和工程设施、设备的破坏。世界上130次伤亡巨大的地震,其中95%以上的人员是由于不抗震的建筑物倒塌造成伤亡的。因此,提高建筑物、工程、设备的抗震能力,进而提高企业和城市的综合抗震能力,是减轻地震灾害的根本措施。


      因此,在地震不可控、预报不准确的情况下,做好工程设防工作、提高工程设施、设备自身的抗震防灾能力,是当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减轻地震灾害的必然选择和根本措施。


3.3、“预防为主”的历史来源


      “预防为主”的减灾工作方针,可以追溯到上世纪60、70年代周恩来总理关于地震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王国治,1996,周恩来总理与我国的地震工作方针,中国地震,1996,12(3):335-338).


       上世纪60 年代,我国进入了一个地震活跃时期,发生了多次大的破坏性地震,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在此期间,周恩来总理两次亲临河北邢台地震现场。渤海、通海等每次大地震发生后,他都亲自听取地震情况的汇报,1970年他指示中央地震工作小组召开了******次全国地震工作会议,亲自接见会议代表,并作了“地震工作的统一和今后设想”的重要讲话。在这期间,周总理通过在地震现场和地震会议上的讲话及各种批示,对我国的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地震应急、抢险救灾等,做出了多次重要的指示。


关于地震灾害预防的系列指示有:


“地震是可预测、预见的。有实践才能有预见,有预见才能预防”;
“从预测到预防,以预防为主”;
“地震工作要为保卫大城市、大水库、电力枢纽、铁路干线做出贡献”;
地震后“房子都倒了是要盖的,......盖什么样的牢固,什么样防震,要研究研究”;
“把北京的建筑设计人员都带到地震现场去,地震后房子都倒了,将来建什么样房子抗震,要尽快解决这个问题"。
"要通过实践,到地震现场去,到地震区去实践,不断总结劳动人民的经验,总会作出预测的,然后实现预防"。
......


         预防为主,主要是强调一个“前“字,是指政府的减灾工作,社会和民众的减灾活动,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等,都要做在破坏性地震发生之前,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不能只注意救灾行为,要把更多的力量转变为震前的主动的预防行为。“不要病急了才去抓医生,像地方病那样,要事先防治”。


        预防为主,是指在地震监测预报等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开展工程抗震,采取工程性预防措施;提高社会反应能力,采取社会性预防措施。甚而包括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在内的预防计划,都要做在地震事件发生之前,不要鱼跑了再撒网。


         预防为主,要实施专群结合预测预防的公共政策。研究地震,要把各种积极因素调动起来,群众中智慧很多,这样就加强了防震抗震工作,否则预防方针就实施不了。社会及其成员积极参与预测预防活动,是贯彻执行预防为主方针的核心。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但我国的地震工作和抗震工作仍然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只是根据具体的行业、部门以及工作对象的不同,各自延展、增补了一些内容的差异化表述(详本文的“预防为主”的法规背景部分),但核心的思想仍然是“预防为主”。


“预防为主”,明确了我国地震工作与抗震工作的指导思想,指出了中国地震工作与防灾减灾工作的方向,有利地推动了我国地震工程和工程抗震事业的发展。